关于提高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8〕22号)、《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6﹞46号)及《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沪卫计规﹝2017﹞2号)等文件要求,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制定了《关于提高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实施方案》,经2019年3月26日市卫生健康委第4次委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提高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
(一)49-59岁,每人每月660元。
(二)60-69岁,每人每月710元。
(三)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760元。
二、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一)49-59岁,每人每月820元。
(二)60-69岁,每人每月870元。
(三)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920元。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所需资金,由各区人民政府负担。特别扶助对象申请流程、资格确认以及扶助金发放方式等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沪卫计规〔2017〕2号)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9月29日。凡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按本通知的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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