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有效)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提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服务能力,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规定,我们组织制定了《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2019年9月10日市卫生健康委第10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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