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全科诊所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有效)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为加快推进本市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全科诊所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25号)要求,经2018年11月13日市卫生计生委第4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本市全科诊所审批实行备案管理。本文件自2019年 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视全科诊所备案管理工作
全科诊所是符合条件的全科医师(含中医全科医生,下同)举办,主要为一定区域内的社区、家庭和居民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的诊所。中医诊所备案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经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或其他医师经转岗培训后获得全科医师注册资格者可申请举办全科诊所,全科诊所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诊所基本标准》等相关规定。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健全规章制度,细化工作流程,根据市卫生健康委统一要求完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保障全科诊所备案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全科诊所备案管理要求
举办全科诊所的,应当向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见附件)。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全科诊所核定诊疗科目为“全科医疗科”,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当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有能力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应当按照《关于遵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家庭病床服务规范>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通知》(沪卫基层〔2010〕16号)要求实施,登记相应服务方式,并纳入全市家庭病床管理和评价体系。全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变更、校验、停业(歇业)、延续(换证)、补证、注销等事项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市卫生监督机构要完善“上海卫生监督综合应用平台”相应服务模块,加强对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高管理效率。
三、加强全科诊所备案后质量管理
全科诊所应当纳入各区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依法依规开展诊疗活动;建立诊疗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加入各区卫生平台,按照《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报送数据。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全科诊所的管理,将全科诊所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全科诊所参加质控情况、质控检查报告以及监督检查情况将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全科诊所纳入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统筹建设,为社区居民提供健康管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养结合等多层次健康服务。各区相关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附件:全科诊所备案材料及要求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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