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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有效)
发表时间:2018-06-28        浏览次数:4次        [打  印]        [关  闭]

各区卫生计生委、妇儿工委办、发展改革委、文明办、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交通委、旅游局、商务委、绿化市容局、文广影视局、体育局、总工会、妇联,各机场、铁路车站: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幼有所育”精神,推行母乳喂养,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7〕2号)、《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就加快推进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中提及的母婴设施,是指为方便哺喂母乳、婴幼儿护理、孕妇休息和保护妇女儿童隐私而在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等为有需求的特定人群提供的专用空间和专门设施。

一、主要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上海市妇女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需求,推动全社会关心母婴健康,保障母婴权益,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力争到2018年底,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配置率达到80%以上;到2019年底,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配置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实现母婴设施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需求导向。以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为导向,注重发挥政府部门、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

2.坚持分类推进。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分类推进母婴设施建设。

3.坚持属地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指导社会各方做好母婴设施建设。

三、责任分工

各相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协调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指导和督促社会各方落实母婴设施建设管理责任,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各母婴设施建设单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分别负责各自场所和单位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团体以公益性的形式,参与母婴设施建设。

卫生计生部门协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指导意见》要求,指导督促医疗服务机构做好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将母婴设施建设情况作为卫生城区的评选评估条件。

妇儿工委办负责协调落实本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中母婴设施建设任务。妇联组织负责母婴设施建设促进的宣传倡导,提高全社会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重视程度和市民对母婴设施的知晓率,倡导市民爱护和文明使用母婴设施。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参与拟订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文明办将母婴设施建设作为特色加分项目,纳入文明城区、文明单位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指导督促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市政公用建设、公共服务建设规划指引和建筑设计规范。

交通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汽车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大型地铁换乘站等交通枢纽及移动空间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

旅游部门倡导、鼓励旅游景区、景点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将母婴设施建设情况作为国家A级旅游景区创建的评选条件。

商务部门倡导、鼓励商业中心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

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公园母婴设施、第三卫生间和公厕婴幼儿护理设施的建设管理。

文广影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文化场馆、文化中心等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协助做好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宣传、倡导工作。

体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体育场馆、体育中心等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

工会组织负责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建设女职工休息及哺乳室等设施,维护女职工权益。

民航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机场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

铁路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落实铁路车站以及铁路移动空间等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

四、主要任务

1.分类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公共服务场所,包括交通枢纽、医院、文体活动场馆等,应当配置母婴设施。机场、铁路车站、客运站等建筑面积和客流量较大的场所,可以结合实际需求,多点配置母婴设施。

倡导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商业中心、旅游景区及休闲娱乐等商业服务业场所,通过配置母婴设施,进一步改善购物、旅游环境,提供人性化服务,提升服务品质。

建筑面积不到1万平方米且日客流量不足1万人的公共服务场所、社区0-3岁亲子活动场所等,可以根据母婴逗留、场所面积、人流量等情况,按需设置母婴设施。

火车等移动空间应当按照要求配置母婴设施或提供便利服务。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可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候乘厅(区)、母婴专座等,在乘车、登机和检票口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

各类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标准可以参照国家《指导意见》提出的推荐标准(见附件)。

育龄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市各级工会倡导的“爱心妈咪小屋”创建要求或参照国家推荐标准,建设女职工休息及集哺乳室等设施。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在母婴设施建设中发挥率先示范作用。

2.落实建设要求。母婴设施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的特点,设在方便使用、空气流通的区域,尽量做到相对安静、温馨舒适,并采取必要的隐私防护措施。哺乳设施场所应当与厕所隔断,避免异味传入。母婴设施场所要有统一标识,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母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环保、消防安全、卫生等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相关部门应在项目设计、验收时做好指导与监督工作。已建成的母婴设施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改造完善工作。

3.健全管理制度。设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母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管理维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母婴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定期检查设施的安全性,定期清洁维护,并做好工作记录。加强对负责母婴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有关设施维护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功能正常。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重视母婴设施建设,将母婴设施建设作为改善民生、保障母婴权益、助力上海卓越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鼓励措施,要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文明城区、文明单位、卫生城区、国家A级旅游景区创建的重要评选条件,建立部门间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

2.加强宣传倡导。充分发挥报刊、网络、电视、公益广告等各种信息媒介的作用,广泛宣传母婴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母婴设施建设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母婴设施使用知识和服务范围,倡导市民文明规范有序使用母婴设施,避免服务对象以外的人员挤占母婴设施,提高母婴设施利用率。通过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位置查询项目、公共场所醒目位置标志引导等方式,宣传告知母婴设施建设和分布情况,满足母婴设施位置查询服务需求。倡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公益志愿方式参与母婴设施建设、管理、服务。

3.做好评估督导。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母婴设施建设推进的评估、检查和督导,及时发现和纠正母婴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取得的成效和经验。也可通过第三方机构评估、社会评议等手段,开展对母婴设施建设的检查和评估,推动母婴设施建设落到实处,着力提升服务实效。

本意见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附件: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国家推荐标准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妇儿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旅游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文广影视局

上海市体育局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妇女联合会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2日

附件:

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国家推荐标准

一、基本配置:

面积一般不低于10平方米

防滑地面

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

提供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

婴儿床

便于哺乳休息的座椅

便于放置哺乳有关用品的桌子

电源插座

垃圾桶

保护哺乳私密性的可上锁的门、帘子遮挡设备等

二、根据条件可配置(舒适配置):

恒温空调

尿不湿自动销售机

呼叫设备

三、其他配置

移动空间(如火车等交通工具内)可在卫生间内设折叠的婴儿整理台,在无障碍洗手间或车厢适当位置灵活安排哺乳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