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消毒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有效)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卫生计生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制定了《上海市消毒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22日
上海市消毒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部分《消毒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案由
案由一: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处罚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二、处罚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存在该条款1项违法行为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存在该条款2至3项违法行为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存在该条款3项以上违法行为的;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但尚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造成3至4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5至9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由于感染性疾病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的;由于感染性疾病暴发导致3人及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10例及以上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发生特殊病原体或新发病原体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卫生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四、说明
1.本案由违法行为分为以下4类:①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②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③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④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以上违法行为③、④中如分别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的按照违法行为项数累计计算。
2.本基准所指的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GB15981-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WS310.1-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与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310.2-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与灭菌技术监测标准》(WS310.3-2016)、《疫源地消毒总则》(GB19193-2016)、《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WS507-2016)。
案由二: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
处罚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二、处罚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存在该条款1项违法行为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存在该条款2至3项违法行为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存在该条款3项以上违法行为的;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但尚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造成3至4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5至9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由于感染性疾病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的;由于感染性疾病暴发导致3人及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10例及以上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发生特殊病原体或新发病原体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卫生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四、说明
本案由违法行为分为以下2类:①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未掌握消毒知识;②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以上违法行为②中如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的按照违法行为项数累计计算。
案由三: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处罚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二、处罚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存在该条款1项违法行为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存在该条款2至3项违法行为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存在该条款3项以上违法行为的;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但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造成3至4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5至9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发生由于感染性疾病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的;由于感染性疾病暴发导致3人及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10例及以上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发生特殊病原体或新发病原体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卫生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四、说明
1.本案由违法行为分为以下4类:①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②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③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④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灭菌。以上违法行为如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的按照违法行为项数累计计算。
2.消毒是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灭菌是指杀灭或者消除传播媒介上的一切微生物,包括致病微生物和非致病微生物,也包括细菌芽孢和真菌孢子。
案由四: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
处罚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二、处罚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未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未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未建立且未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但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造成3至4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5至9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发生由于感染性疾病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的;由于感染性疾病暴发导致3人及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10例及以上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发生特殊病原体或新发病原体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卫生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四、说明
消毒产品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案由五: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
处罚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二、处罚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存在该条款违法行为①中1项违法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存在该条款违法行为①中2至3项违法的;涉及该条款违法行为②、③中1项违法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存在该条款违法行为①中4项及以上违法的;涉及该条款违法行为②、③中2项及以上违法的;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但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造成3至4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5至9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发生由于感染性疾病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的;由于感染性疾病暴发导致3人及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10例及以上感染性疾病暴发的;特殊病原体或新发病原体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卫生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四、说明
1.本案由违法行为分为以下3类:①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②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③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以上各类违法行为如涉及多频次的按照违规行为项数累计计算,如同时涉及多个违法情节的按照较重违法情节处理。
2.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机构污水是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案由六: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九条。
处罚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二、处罚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发生3至4例医院感染暴发或5例及以上疑似医院感染暴发未及时报告的;对上述医院感染暴发情况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发生5例至9例医院感染暴发未及时报告的;发生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未及时报告的;发生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及以上人身损害后果未及时报告的;对上述医院感染暴发情况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发生10例及以上医院感染暴发未及时报告的;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未及时报告的;发生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未及时报告的;对上述医院感染暴发情况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甲、乙、丙类传染病除外)暴发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乙类或丙类传染病(参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除外)传播、流行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甲类及参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四、说明
1.报告时限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及其修正案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定的报告时限进行上报。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医院感染暴发,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有效的消毒措施是指针对引发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的各有关环节的消毒措施。
案由七: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处罚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二、处罚内容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存在该条款1项违法行为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存在该条款2至3项违法行为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存在该条款4项及以上违法行为的;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但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造成3至4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5至9例染性疾病暴发的;发生由于感染性疾病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的;由于感染性疾病暴发导致3人及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10例及以上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发生特殊病原体或新发病原体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卫生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四、说明
本案由违法行为分为以下2类:①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规定;②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以上违法行为如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的按照违法行为项数累计计算。
案由八: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二、处罚内容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第三类消毒产品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生产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第三类消毒产品的;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第二类消毒产品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生产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第二类消毒产品的;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第一类消毒产品的 |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生产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第一类消毒产品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造成3至4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5至9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发生由于感染性疾病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的;由于感染性疾病暴发导致3人及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10例及以上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发生特殊病原体或新发病原体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卫生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四、说明
1.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按照用途及风险程度将消毒产品分为三类:①第一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②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学指示物,以及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③第三类:是风险程度较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除抗(抑)菌制剂外的卫生用品。如同一消毒产品涉及不同类别按较高风险类别处理,如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的按照较严重违法行为处理。
2.新消毒产品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判定依据》进行判定。
案由九:生产经营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二、处罚内容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经营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第三类消毒产品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生产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第三类消毒产品的;经营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第二类消毒产品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生产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第二类消毒产品的;经营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第一类消毒产品的 |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生产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第一类消毒产品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造成3至4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5至9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发生由于感染性疾病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的;由于感染性疾病暴发导致3人及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10例及以上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发生特殊病原体或新发病原体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卫生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四、说明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按照用途及风险程度将消毒产品分为三类:①第一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②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学指示物,以及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③第三类:是风险程度较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除抗(抑)菌制剂外的卫生用品。如同一消毒产品涉及不同类别按较高风险类别处理,如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的按照较严重违法行为处理。
案由十: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无。
处罚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二、处罚内容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消毒后的物品有1项指标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消毒后的物品有2项指标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消毒后的物品有3项及以上指标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一年内发现2次及以上消毒后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但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造成3至4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5至9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发生由于感染性疾病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的;由于感染性疾病暴发导致3人及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10例及以上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发生特殊病原体或新发病原体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卫生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四、说明
消毒服务机构:指为社会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场所、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
卫生标准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GB15980-19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14934-2016)。
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行政处罚案由
案由一:违法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二、处罚内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初次违法的 | 警告 |
存在该条款1项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50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存在该条款2项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 |
存在该条款3项及以上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警告,并责令停产停业 |
四、说明
1.本案由违法行为分为以下4类:①违法用水;②违法使用洗涤剂、消毒剂;③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④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以上违法行为②、③、④中如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的按照违法行为项数累计计算。
2.处罚对象是指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关于本裁量基准的备注:
1.本基准第一部分案由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参照《医院感染监测规范》(WS/T312-2009)、《医院感染暴发控制指南》(WT/T524-2016)、《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对违法行为进行划分,第一部分案由六参照国家法定传染病的分类标准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进行划分。
2.本裁量基准表述的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此说明仅针对本“裁量基准”设定的内容,不涉及引用的法律法规原文的意思表示)。
3.本裁量基准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所列应当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适用基准时应当减轻、从轻、从重,基准对上述从轻、从重情形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