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卫生计生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月22日
上海市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案由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二、处罚内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的 |
对机构给予警告 |
||
一般情形 |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
对机构给予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情节严重 |
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
||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地域广,人口多 |
|||
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
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四、说明
1.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关于其他严重后果的说明。本案由所指的其他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案由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二、处罚内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未按规定报告 |
对机构给予警告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防疫机构,未及时互相通报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
||
情节严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
对机构给予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
||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地域广,人口多 |
||
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
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四、说明
1.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本案由涉及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定:《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
3.关于其他严重后果的说明。本案由所指的其他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4.报告时限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及其修正案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定的报告时限进行上报。
案由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未及时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进行分析、调查、核实)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三)项。
二、处罚内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 |
对机构给予警告 |
未及时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进行分析、调查、核实 |
||
情节严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
对机构给予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
||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地域广,人口多 |
||
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
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四、说明
1.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关于其他严重后果的说明。本案由所指的其他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案由四: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二、处罚内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未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未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未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未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
对机构给予警告 |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
||
未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未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
||
情节严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
对机构给予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
||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地域广,人口多 |
||
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
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四、说明
1.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关于其他严重后果的说明。本案由所指的其他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案由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五)项。
二、处罚内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
对机构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
对机构给予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
||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地域广,人口多 |
||
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
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四、说明
1.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关于其他严重后果的说明。本案由所指的其他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3.本案由所指的个人隐私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婚恋、个人的身心健康、疾病等隐私,个人财产,通信,日记等。
案由六:未按照规定承担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医疗机构未按照管理制度,操作规范等规定,防止本单位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
对机构给予警告 |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
||
情节严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
对机构给予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
||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地域广,人口多 |
||
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四、说明
1.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医疗机构。
2.关于其他严重后果的说明。本案由所指的其他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案由七: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
对机构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
对机构给予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
||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地域广,人口多 |
||
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四、说明
1.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医疗机构。
2.关于其他严重后果的说明。本案由所指的其他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3.报告时限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及其修正案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定的报告时限进行上报。
案由八: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拒绝接受转诊)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医疗机构未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转诊的 |
对机构给予警告 |
医疗机构拒绝接受转诊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 |
||
情节严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
对机构给予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
||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地域广,人口多 |
||
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四、说明
1.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医疗机构。
2.关于其他严重后果的说明。本案由所指的其他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案由九: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 |
对机构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
对机构给予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
||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地域广,人口多 |
||
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四、说明
1.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医疗机构。
2.关于其他严重后果的说明。本案由所指的其他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3.本案由涉及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定《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
案由十: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 |
对机构给予警告 |
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 |
||
情节严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
对机构给予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
||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地域广,人口多 |
||
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四、说明
1.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医疗机构。
2.关于其他严重后果的说明。本案由所指的其他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3.本案由涉及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定《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
案由十一: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六)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医学记录资料进行保管 |
对机构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
对机构给予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
||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地域广,人口多 |
||
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四、说明
1.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医疗机构。
2.关于其他严重后果的说明。本案由所指的其他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3.本案由所指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案由十二: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七)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
对机构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对机构给予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
||
对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社会影响恶劣 |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四、说明
1.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医疗机构。
2.关于其他严重后果的说明。本案由所指的其他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3.本案由所指的个人隐私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婚恋、个人的身心健康、疾病等隐私,个人财产,通信,日记等。
案由十三: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二、处罚内容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未按照规定报告 |
警告 |
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
||
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 |
||
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
||
情节严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
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
||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地域广,人口多 |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
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
四、说明
1.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采供血机构。
2.关于其他严重后果的说明。本案由所指的其他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3.本案由所指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等规定。
案由十四:非法采集血液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二、处罚内容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初次发现,未造成不良后果,且具备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
被采集血液人数在3人以下的 |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被采集血液人数在3人以上5人以下的 |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被采集血液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曾经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过 |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0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被采集血液人数在10人以上的 |
||
非法采集血液持续1个月以上或者血液已经使用 |
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80000至100000元的罚款 |
|
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 |
||
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
||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地域广,人口多 |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
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四、说明
关于其他严重后果的说明。本案由所指的其他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案由十五: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二、处罚内容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初次发现,未造成不良后果,且具备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人数在5人以下 |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 |
||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人数在5人以上10以下 |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
非法他人出卖血液的人数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 |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 |
||
情节严重 |
曾经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过 |
取缔、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0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人数在20人以上 |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 |
||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或血液已经采集 |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
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
||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地域广,人口多 |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
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四、说明
关于其他严重后果的说明。本案由所指的其他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案由十六: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二、处罚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消毒剂余量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未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总大肠菌群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未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总大肠菌群和消毒剂余量指标,或总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未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总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和消毒剂余量指标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未导致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总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和(或)消毒剂余量指标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未导致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罚款,暂扣许可证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总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和(或)消毒剂余量指标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导致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总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和(或)消毒剂余量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导致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并具备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刑事责任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吊销许可证 |
四、说明
1.关于饮用水供水单位的说明。本案由所指的饮用水供水单位是指从事集中式供水或管道分质供水的单位。
2.关于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说明。本案由所指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是指按照国家强制性卫生标准,以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
3.关于导致传染病暴发、流行的说明。本案由所指的关于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导致(或不导致)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依据为符合要求的流行病学报告。
4.本案由所指的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援引自《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总则1.3分类分级。
案由十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二、处罚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涉水产品出水消毒剂余量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未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涉水产品出水总大肠菌群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未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涉水产品出水总大肠菌群和消毒剂余量指标,或总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未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涉水产品出水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和消毒剂余量指标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未导致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涉水产品出水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和(或)消毒剂余量指标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未导致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罚款,暂扣许可证 |
涉水产品出水总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和(或)消毒剂余量指标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导致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
|
涉水产品出水总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和(或)消毒剂余量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导致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并具备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刑事责任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上 5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
四、说明
1.本案由不适用于使用水质处理器进行水处理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包括集中式供水单位或管道分质供水单位)。
2.关于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说明。本案由所指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是指按照国家强制性卫生标准,以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
3.关于导致传染病暴发、流行的说明。本案由所指的关于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导致(或不导致)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依据为符合要求的流行病学报告。
4.本案由所指的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援引自《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总则1.3分类分级。
案由十八: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二、处罚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1种用于传染病防治的第二类消毒产品的理化、杀灭微生物和毒理学3类指标中任2类指标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且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2种及以上用于传染病防治的第二类消毒产品的理化、杀灭微生物和毒理学3类指标中任2类指标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且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1种用于传染病防治的第一类消毒产品的理化、杀灭微生物和毒理学3类指标中任2类指标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且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0以上30000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2种及以上用于传染病防治的第一类消毒产品的理化、杀灭微生物和毒理学3类指标中任2类指标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且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以上40000以下罚款,暂扣许可证 |
合计2种及以上用于传染病防治的第一类和第二类消毒产品的理化、杀灭微生物和毒理学3类指标中任1类指标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且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下 |
||
1件及以上用于传染病防治的第一类或第二类消毒产品的理化、杀灭微生物和毒理学3类指标中任2类指标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且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以上40000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
|
1种及以上用于传染病防治的第一类或第二类消毒产品的理化、杀灭微生物和毒理学3类指标同时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40000以上50000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
|
造成传染病传播的、流行的 |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四、说明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涉及的消毒产品为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按照消毒产品的用途及风险程度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学指示物,以及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第三类是风险程度较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除抗(抑)菌制剂外的卫生用品。第一类和第二类消毒产品主要用于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源地、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场所的传染病防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其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处罚。
2.关于其他严重后果的说明。本案由所指的其他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案由十九:出售、运输未经消毒处理的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物品,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
二、处罚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初次发现,未造成不良后果,且具备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 |
出售或运输疫区中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的,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出售并运输疫区中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的,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曾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0元以下300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许可证 |
|
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
|
出售或运输疫区中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暂扣许可证 |
|
出售或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
|
出售并运输疫区中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
|
出售并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四、说明
关于其他严重后果的说明。本案由所指的其他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案由二十: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
二、处罚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初次发现,未造成不良后果,且具备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 |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曾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0元以下300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许可证 |
|
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
|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四、说明
关于其他严重后果的说明。本案由所指的其他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案由二十一:未按照规定进行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二、处罚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造成3例以下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
警告 |
造成3例以上5例以下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
暂扣许可证 |
|
情节严重 |
造成5例以上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
吊销许可证,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
||
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
||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地域广,人口多 |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四、说明
关于其他严重后果的说明。本案由所指的其他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案由二十二:违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二、处罚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存在该条款1项违规行为的 |
警告 |
存在该条款2项违规行为的 |
暂扣许可证 |
|
情节严重 |
存在该条款2项以上违规行为的 |
吊销许可证,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
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
||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地域广,人口多 |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四、说明
关于其他严重后果的说明。本案由所指的其他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案由二十三: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二、处罚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3例以下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
警告 |
使用血液制品引起3例以下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
||
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3例以上5例以下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
暂扣许可证 |
|
情节严重 |
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5例以上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
吊销许可证,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
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
||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地域广,人口多 |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四、说明
关于其他严重后果的说明。本案由所指的其他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案由二十四:未经卫生调查(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二、处罚内容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建设项目,尚未投入使用 |
警告,处5000元以下罚款 |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 |
警告,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警告,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
|
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警告,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的 |
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处30000元以上55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处55000元以上75000元以下罚款 |
|
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且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处7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本裁量基准备注:
1. 本裁量基准表述的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此说明仅针对本“裁量基准”设定的内容,不涉及引用的法律法规原文的意思表示)。
2. 本裁量基准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所列应当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适用基准时应当减轻、从轻、从重,基准对上述从轻、从重情形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