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废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卫生计生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医疗废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5月4日
上海市医疗废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案由一: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处罚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三、裁量标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无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书面资料; |
警告 |
部分管理制度不能提供书面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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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设置医疗废物管理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的书面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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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情形 |
仍无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书面资料; |
处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部分管理制度仍不能提供书面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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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无设置医疗废物管理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的书面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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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并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案由二: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知识的培训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九条。
处罚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裁量标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未对本单位内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关人员”)进行医疗废物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
警告 |
逾期不改正情形 |
仅对部分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
处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仅对部分相关知识进行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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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未进行培训;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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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案由三: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条。
处罚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
二、处罚内容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裁量标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单位未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关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
警告 |
有关人员操作时未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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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员未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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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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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情形 |
单位已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但是有关人员操作时仍未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
处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仍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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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员仍未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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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未在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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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员未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造成健康损害等后果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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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四、说明
本裁量基准所指的“定期”一般为每12个月一次(针对医疗卫生机构)、每6个月一次(针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案由四: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处罚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三、裁量标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无医疗废物登记本或有关登记资料; |
警告 |
登记内容不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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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无任何保存的医疗废物登记资料或者登记资料里漏缺某时间段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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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情形 |
医疗废物登记本或有关登记资料的登记内容仍不完整。 |
处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仍不能提供医疗废物登记本或有关登记资料;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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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案由五:医疗卫生机构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三、裁量标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对使用后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无清洗消毒的指定地点; |
警告 |
未进行清洗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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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指定地点进行清洗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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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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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情形 |
对使用后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仍未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
处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仍未在指定地点进行清洗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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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后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仍无清洗消毒的指定地点;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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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未进行清洗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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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四、说明
本裁量基准所指的“及时”为每天工作结束后。
案由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处罚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五)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三、裁量标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无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的书面报告资料; |
警告 |
未将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检测、评价报告资料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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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每半年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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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 期 不 改 正 情 形 |
仍未将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检测、评价报告资料存档; |
处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仍未每半年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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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未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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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案由七: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处罚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三、裁量标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不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到第(七)项中的一项要求。 |
警告 |
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到第(七)项中的两项要求。 |
警告,并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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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到第(五)项中的一项要求。 |
警告,并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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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到第(五)项中的两项及两项以上要求; |
警告,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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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到第(七)项中的三项及三项以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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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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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存在导致医疗废物流失等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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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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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情形 |
仍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到第(七)项中的一项或两项要求。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仍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到第(五)项中的一项要求。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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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到第(五)项中的两项及两项以上要求;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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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到第(七)项中的三项及三项以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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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未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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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仍存在导致医疗废物流失等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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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四、说明
本裁量基准所指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七项要求具体为: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案由八: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裁量标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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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未做到防渗漏、防锐器穿透和密闭,并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轻情形。 |
警告 |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未做到防渗漏、防锐器穿透和密闭; |
警告,并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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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未使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并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轻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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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未按照医疗废物类别分别放置,并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轻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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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未做到防渗漏、防锐器穿透和密闭,并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警告,并处1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医疗废物未使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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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未按照医疗废物类别分别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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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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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情形 |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仍未做到防渗漏、防锐器穿透和密闭。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废物仍未使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医疗废物仍未按照医疗废物类别分别放置。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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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案由九: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三)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
三、裁量标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无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
警告 |
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等要求中的一项要求; |
警告,并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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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轻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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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等要求中的两项及两项以上要求。 |
警告,并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
医疗卫生机构无医疗废物运送工具; |
警告,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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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情形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仍不符合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等要求中的一项要求。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仍不符合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等要求中的两项及两项以上要求。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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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仍无医疗废物运送工具;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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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案由十:医疗卫生机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三、裁量标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在一个地点有以下一类违法行为:医疗卫生机构在内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
警告,并处5000元及以上8500元以下的罚款。 |
在一个地点有以下多类违法行为、在多个地点有以下一类或多类违法行为:医疗卫生机构在内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
警告,并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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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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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情形 |
在一个地点仍有以下一类违法行为:医疗卫生机构在内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一个地点仍有以下多类违法行为、在多个地点仍有以下一类或多类违法行为:医疗卫生机构在内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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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造成传染病传播外的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
情节严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执业许可证件。 |
造成传染病传播,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案由十一: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处罚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三、裁量标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传染病专用门诊、留观室及病房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用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未按照规定严格消毒处理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即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等。 |
警告,并处5000元及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传染病专用门诊、留观室及病房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用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未消毒处理即直接排放; |
警告,并处6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
逾期不改正情形 |
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传染病专用门诊、留观室及病房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用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仍未按照规定严格消毒处理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即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传染病专用门诊、留观室及病房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用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仍未消毒处理即直接排放;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除造成传染病传播外的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
情节严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执业许可证件。 |
造成传染病传播,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四、说明
1.本裁量基准所指的“污水处理系统”按照《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为“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故本裁量基准所指的“污水”规定为“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传染病专用门诊、留观室及病房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用水”。
2.医疗卫生机构无污水处理系统,或者虽建有污水处理系统但未正常使用,使产生的污水未经消毒处理直接排放至城镇污水处理系统或者地表水体的,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案由十二:医疗卫生机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三、裁量标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使用双层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包装。 |
警告,并处5000元及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
警告,并处6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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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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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情形 |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仍未使用双层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包装。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仍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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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造成传染病传播外的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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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执业许可证件。 |
造成传染病传播,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案由十三: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处罚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二、处罚内容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裁量标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在48小时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警告,并处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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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要求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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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造成传染病传播外的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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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执业许可证件。 |
造成传染病传播,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四、说明
本裁量基准所指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要求具体为: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案由十四:医疗卫生机构阻碍卫生执法人员执行职务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处罚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二、处罚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裁量标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卫生执法人员进入现场;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监测、调查取证;以暴力相威胁或进行人身攻击;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执法人员等阻碍卫生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
警告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 |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执业许可证件。 |
拒不改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案由十五: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处罚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二、处罚内容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裁量标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未作消毒毁形处理;能够焚烧的医疗废物,未及时焚烧处理;不能焚烧的医疗废物,未经消毒即集中填埋等。 |
警告 |
逾期不改正情形 |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仍未作消毒毁形处理;能够焚烧的医疗废物,仍未及时焚烧处理;不能焚烧的医疗废物,仍未经消毒即集中填埋等。 |
处1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并具有除造成传染病传播外的其他《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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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执业许可证件。 |
造成传染病传播,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四、说明
本裁量基准所指的“及时”为48小时内。
关于裁量基准的备注:
1.本裁量基准的裁量标准中表述的“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此说明只是对于本裁量标准设定的内容,不包括引用的法律法规原文的意思表示)。
2.本裁量基准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所列应当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适用基准时应当减轻、从轻、从重,基准对上述从轻、从重情形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