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要求,经评估,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修订了《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沪卫计疾控〔2015〕1号),形成《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