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对传染病菌、毒种开展调查和加强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科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局属医疗单位,其他医疗、畜牧兽医、生物制药等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传染病菌、毒种的管理,进一步做好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保证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卫生部《关于对传染病菌、毒种开展调查和加强管理的通知》[卫部委号(2001) 156号]的精神,我局将紧急开展对主要传染病菌、毒种的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对主要传染病菌、毒种使用情况的调查
各单位立即对本辖区、本单位范围内所有可能从事鼠疫、霍乱、炭疽、布鲁氏菌病、细菌性痢疾、气性坏疽、肉毒梭菌感染、肠出血性大肠杆菌0157:H7、禽流感、立克次体病、汉塔病毒肺综合征、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土拉热等传染病菌、毒种使用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凡保存有上述菌、毒种的单位,请填写附件一,没有涉及上述菌、毒种的单位,填写附件二,以单位盖章证明。请于11月28日前将结果反馈我局。
地 址:汉口路223号上海市卫生局疾病预防处
邮 编:200002
联 系 人:杨建军、陈虹
联系电话:63216090,63291525
传 真:63214293
二、依法加强对传染病菌、毒种的管理
要认真贯御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传染病菌、毒种的管理工作。凡从事传染病菌、毒种相关工作的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传染病菌、毒种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有关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传染病菌、毒种的保藏、运输和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和私自保藏、运输、使用传染病菌、毒种。凡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监测和报告
要加强对传染病菌、毒种使用过程中的监测工作,一旦发生紧急情况或疑似疫情,立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一:传染病菌、毒种情况调查表
附件二:关于没有保存、使用传染病菌、毒种的证明(样)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