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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事务办理 有关事项的意见
发表时间:2016-06-30        浏览次数:7次        [打  印]        [关  闭]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国人口发〔2009〕49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对本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事务办理事项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和查验

(一)调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对象。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办理对象调整为:本市户籍、以工作或者生活为目的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居住的18~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本市不再为男性流出人员和来沪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

(二)延长《婚育证明》初次交验时限。将来沪人员初次交验《婚育证明》的时限调整为:到达本市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

(三)调整《婚育证明》补办和换领时限。现居住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已过有效期的来沪妇女,应当通知其到户籍所在地补办或者换领新的《婚育证明》。补办或者换领时限由原来规定的2个月延长为3个月。

二、关于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拟在本市生育的来沪妇女,应当按照规定在本市现居住地镇(乡)、街道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即办理《上海市流动人口生育联系卡》)。

(一)办理材料要求。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来沪人员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生育联系卡)需要提交的材料为: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4、女方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二张。

符合政策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来沪人员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生育联系卡)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变。

(二)有效期限。来沪人员在本市现居住地办理的生育服务登记(生育联系卡)的有效期为自办卡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三)增加“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来沪妇女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生育联系卡)时,应当同时出具《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文书样式及编号规则参见附件1、2),供其回户籍地办理有关手续时使用。

三、取消流出人员《计划内生育第一孩证明》

本市户籍流出人员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其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和需要为其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婚育情况证明文书样式及编号规则参见附件3、4)。本市不再为流出人员办理《计划内生育第一孩证明》。

四、做好流动人口避孕节育信息通报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受其委托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接受避孕节育检查的来沪已婚育龄妇女出具《上海市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同时,应当及时将孕检信息录入《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通报其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

附件1:《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文书样式;

附件2:《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编号规则;

附件3:《上海市流出人口婚育情况证明》文书样式;

附件4:《上海市流出人口婚育情况证明》编号规则。

附件1:

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编号:

文本框: 照片×××,女,身份证号 ,户籍地 ,现居住 ;

配偶:×××,身份证号 , 户籍地 ,现居住 。

×××,于 ××××年××月××日,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在本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办理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上海市流动人口生育联系卡》)。

特此证明。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上海市××区(县)××镇(乡)人民政府)

(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编号规则

一、编号规则

文书编号:共20位

1——3位,文书类别

4——5位,上海市代码,31

6——9位,区县代码,使用国家统一标准代码

10——12位,街道代码,使用上海市统计局规定的标准代码

13——14位,年份

15——20位,流水号

二、文书类别

C类,《上海市流动人口生育联系卡》类文书

C07,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附件3:

上海市流出人口婚育情况证明

编号:

经审核,×××,(性别),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系未婚/已婚/离婚/丧偶,已生育(包括收养)子女 个(未生育或未收养子女)。

特此证明。

本证明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上海市××区(县)××镇(乡)人民政府)

(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上海市流出人口婚育情况证明》编号规则

一、编号规则

文书编号:共20位

1——3位,文书类别

4——5位,上海市代码,31

6——9位,区县代码,使用国家统一标准代码

10——12位,街道代码,使用上海市统计局规定的标准代码

13——14位,年份

15——20位,流水号

二、文书类别

D类,《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类文书

D17,上海市流出人口婚育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