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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 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执行标准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2016-06-30        浏览次数:13次        [打  印]        [关  闭]

黄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执行标准问题的请示》(黄卫计〔2015〕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号)第八条规定,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300元。(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2011年6月1日,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其中第八条规定,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执行标准,凡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按照当事人办理退休手续时本市规定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标准执行;凡未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按照女年满55周岁时或者男年满60周岁时本市规定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标准执行。

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以及女已年满55周岁或者男已年满60周岁的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没有溯及力。以上对象于2011年1月1日以后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应执行2300元标准。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