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前不符合规定再生育子女处理问题的批复
嘉定区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对2014年3月1日之前单独夫妻不符合规定再生育子女处理问题的请示》(嘉卫计家庭〔201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2014年2月25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并决定本市自2014年3 月1日起实施。
根据《条例》(修正案)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对于《条例》(修正案)实施前不符合规定再生育子女的行为,可以参照《关于<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中有关不符合规定生育行为的处理意见》(沪人口委〔2004〕75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即:对于在《条例》(修正案)实施前发生的不符合原《条例》规定的生育行为,依据原《条例》的规定属于违法生育行为,应当按照《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予以处理,但《条例》(修正案)不认为该生育行为是不符合规定生育行为的,可以不予处理。在具体操作层面,对于在2014年3月1日《条例》(修正案)实施前发生的不符合规定再生育子女的行为,尚未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再征收;已征收完毕的,不予退还;已做出征收决定,并征收了部分社会抚养费的,对已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征收。
特此批复。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