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饮用水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卫生计生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饮用水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基准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各有关单位应抓紧组织各类监督执法人员学习、培训,严格按照规定在行政处罚中适用裁量基准。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处联系。联系人:张智,联系电话:23117796。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28日
上海市饮用水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部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案由
案由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处罚条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二、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但尚未投入使用。 |
处2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已投入使用,但尚未造成公共卫生事件。 |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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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但尚未造成公共卫生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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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情形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已投入使用,且已造成公共卫生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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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且已造成公共卫生事件。 |
四、说明
本案由所指的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援引自《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总则1.3分类分级(以下各案由同)。
案由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处罚条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二、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二次供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
处2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情节 |
集中式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上罚款 |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 |
案由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处罚条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二、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管道分质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 |
处2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情节 |
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 |
四、说明
本案由“供水单位”指集中式供水单位(含管道分质供水单位)。
第二部分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案由
案由一:未按照规定对供水设备、设施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和安全防范措施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
处罚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二、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未按照规定对供水设备、设施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和安全防范措施,不符合规定的供水设备、设施数在3个以下。 |
处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规定对供水设备、设施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和安全防范措施,不符合规定的供水设备、设施数在3个以上。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未按照规定对供水设备、设施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和安全防范措施,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规定对供水设备、设施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和安全防范措施,造成公共卫生事件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四、说明
本案由所指的“规定”是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DB31/T 804-2014。
案由二:将生活饮用水管网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处罚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二、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将生活饮用水管网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轻情形。 |
处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将生活饮用水管网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将生活饮用水管网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将生活饮用水管网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造成公共卫生事件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案由三:对受到人为或者自然因素毁坏的供水设备、设施,未及时更换或者维修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
处罚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三)项。
二、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对1个受到人为或者自然因素毁坏的供水设备、设施未及时更换或者维修,且未造成公共卫生事件。 |
处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对2个及以上受到人为或者自然因素毁坏的供水设备、设施未及时更换或者维修,且未造成公共卫生事件。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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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对受到人为或者自然因素毁坏的供水设备、设施,未及时更换或者维修,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的。 |
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对受到人为或者自然因素毁坏的供水设备、设施未及时更换或者维修,造成公共卫生事件。 |
案由四: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或者患有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或者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处罚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二、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安排3名以下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或者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 |
处5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安排3名以上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或者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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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安排患有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或者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或者患有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或者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 |
案由五:涉水产品生产单位未按照卫生许可批准的生产工艺实施生产,或者未对生产环境卫生、原材料和产品卫生进行自检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处罚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二、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1种涉水产品(水化学处理剂除外)未按照卫生许可批准的生产工艺实施生产或未对产品卫生进行自检,且上述行为持续的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 |
处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未对生产环境卫生、原材料进行自检,且上述行为持续的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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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化学处理剂生产企业未按照卫生许可批准的生产工艺实施生产或未对产品卫生进行自检,且上述行为持续的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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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种涉水产品未按照卫生许可批准的生产工艺实施生产或未对产品卫生进行自检,且上述行为持续的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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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种涉水产品未按照卫生许可批准的生产工艺实施生产或未对产品卫生进行自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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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生产环境卫生、原材料进行自检,且上述行为持续的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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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水化学处理剂生产企业未按照卫生许可批准的生产工艺实施生产或未对产品卫生进行自检,且上述行为持续的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3种及以上涉水产品未按照卫生许可批准的生产工艺实施生产或未对产品卫生进行自检,且上述行为持续的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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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种及以上涉水产品未按照卫生许可批准的生产工艺实施生产或未对产品卫生进行自检,且上述行为持续的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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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卫生许可批准的生产工艺实施生产,或者未对生产环境卫生、原材料和产品卫生进行自检,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 |
案由六:生产、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涉水产品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二、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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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生产、销售1种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涉水产品,时间3个月以下的。 |
处1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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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1种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涉水产品,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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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2种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涉水产品的,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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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生产、销售2种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涉水产品的,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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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3种及以上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涉水产品的,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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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3种及以上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涉水产品的,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 |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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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涉水产品,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 |
案由七: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二、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使用1种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的。 |
处1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使用2种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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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1种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2种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的。 |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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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使用3种及以上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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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 |
案由八:集中式供水单位(除管道分质供水单位)使用的化学处理剂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处罚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二、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集中式供水单位(除管道分质供水单位)使用的化学处理剂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且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 |
处1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集中式供水单位(除管道分质供水单位)使用的化学处理剂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且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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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集中式供水单位(除管道分质供水单位)使用的化学处理剂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且使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集中式供水单位(除管道分质供水单位)使用的化学处理剂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且使用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 |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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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供水单位(除管道分质供水单位)使用的化学处理剂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 |
四、说明
本案由所指的卫生指标按照国家和本市强制性卫生标准,以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8-1998)。
案由九: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或者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使用未经许可的企业生产或者没有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消毒产品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二、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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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或者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使用未经许可的企业生产或者没有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消毒产品,且使用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 |
处1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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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或者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使用未经许可的企业生产或者没有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消毒产品,且使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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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未经许可的企业生产或者没有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消毒产品,且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 |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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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未经许可的企业生产或者没有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消毒产品,且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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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未经许可的企业生产或者没有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消毒产品,且使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 |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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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或者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使用未经许可的企业生产或者没有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消毒产品,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 |
案由十: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处罚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二、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超标指标为1项的(非微生物指标)。 |
处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超标指标为2项(非微生物指标)或微生物指标为1项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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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超标指标为3项及以上(非微生物指标)或微生物指标为2项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超标指标为3项及以上的(微生物指标)。 |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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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造成公共卫生事件的。 |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四、说明
本案由所指的卫生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强制性卫生标准,以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
案由十一:集中式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计生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
处罚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二、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报送虚假检测结果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计生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5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集中式供水单位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计生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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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报送虚假检测结果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集中式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计生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 |
案由十二:管道分质供水单位未配备符合净水工艺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应的消毒设施,或者相关设备、设施运转不正常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二、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管道分质供水单位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因故障运转不正常。 |
处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管道分质供水单位相应的消毒设施因故障运转不正常。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管道分质供水单位配备了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应的消毒设施,但管道分质供水单位未使用。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管道分质供水单位未配备符合净水工艺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应的消毒设施。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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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分质供水单位未配备符合净水工艺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应的消毒设施,或者相关设备、设施运转不正常,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 |
案由十三:管道分质供水单位未按照要求定期对相关供水设备、设施或者管网末梢进行放水、清洗、消毒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二、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管道分质供水单位未按照要求定期对管道分质供水小区相关供水设备、设施或者管网末梢进行放水、清洗、消毒,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轻情形。 |
处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管道分质供水单位未按照要求定期对管道分质供水小区相关供水设备、设施或者管网末梢进行放水、清洗、消毒。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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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管道分质供水单位未按照要求定期对管道分质供水小区相关供水设备、设施或者管网末梢进行放水、清洗、消毒,具有《裁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管道分质供水单位未按照要求定期对管道分质供水小区相关供水设备、设施或者管网末梢进行放水、清洗、消毒,造成公共卫生事件。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四、说明
本案由所指的要求是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DB31/T 804-2014,《管道直饮水技术规程》CJJ 110。
案由十四:管道分质供水单位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或者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未清洗、消毒并经水质检测合格即行通水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处罚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二、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管道分质供水单位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未清洗、消毒并经水质检测合格即行通水。 |
处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管道分质供水单位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未清洗、消毒并经水质检测合格即行通水。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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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管道分质供水单位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或者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未清洗、消毒并经水质检测合格即行通水,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管道分质供水单位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或者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未清洗、消毒并经水质检测合格即行通水,造成公共卫生事件。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案由十五: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处罚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二、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未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轻情形。 |
处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未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
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未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未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造成公共卫生事件的。 |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案由十六: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履行每季度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义务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一)项。
二、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未履行每季度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义务,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轻情形。 |
处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未履行每季度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义务。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未履行每季度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义务,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未履行每季度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义务,造成公共卫生事件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四、说明
本案由所指的卫生指标按照国家和本市强制性卫生标准,以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
案由十七: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频次少于每半年一次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二)项。
二、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频次每半年不足1次,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轻情形。 |
处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频次每半年不足1次。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频次每半年不足1次,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频次每半年不足1次,造成公共卫生事件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案由十八: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经检测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或者高温、台风等因素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未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项。
二、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经检测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或者高温、台风等因素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未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轻情形。 |
处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经检测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或者高温、台风等因素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未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经检测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或者高温、台风等因素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未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经检测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或者高温、台风等因素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未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造成公共卫生事件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四、说明
本案由所指的卫生指标按照国家和本市强制性卫生标准,以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
案由十九: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要求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处罚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二、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为5台以下,或水质微生物指标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数达1台。 |
处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为6-10台,或水质微生物指标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数达2台。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为11-15台,或水质微生物指标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数达3台。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为16台及以上,或水质微生物指标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数为4台及以上。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要求,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要求,造成公共卫生事件的。 |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四、说明
本案由所指的卫生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强制性卫生标准,以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卫生部,2001)。
案由二十: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水源不符合有关要求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处罚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二、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水源不符合有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设备为1-3台。 |
处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水源不符合有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设备为4-10台。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水源不符合有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为11台及以上。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水源不符合有关要求,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 |
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水源不符合有关要求,造成公共卫生事件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四、说明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放置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或使用的水源不符合有关要求,可能影响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进而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因此上述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同时,应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
案由二十一: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未执行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每日巡查规定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处罚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二、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未执行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每日巡查规定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达5台以下。 |
处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未执行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每日巡查规定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达6-10台。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罚款 |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未执行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每日巡查规定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达11-15台。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未执行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每日巡查规定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达16台及以上。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未执行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每日巡查规定,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未执行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每日巡查规定,造成公共卫生事件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案由二十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及时更换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水质处理材料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处罚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二、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及时更换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水质处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达5台以下。 |
处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及时更换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水质处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达6-10台。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及时更换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水质处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达11-15台。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及时更换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水质处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达16台及以上。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及时更换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水质处理材料,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及时更换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水质处理材料,造成公共卫生事件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四、说明
本案由所指的规定是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DB31/T 804-2014。
案由二十三: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在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醒目位置公示有关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处罚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二、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在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醒目位置公示有关信息,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达5台以下。 |
处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在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醒目位置公示有关信息,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达6-10台。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在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醒目位置公示有关信息,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达11-15台。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在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醒目位置公示有关信息,不符合要求的设备16台及以上。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在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公示虚假信息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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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在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醒目位置公示有关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 |
处15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罚款 |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在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醒目位置公示有关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造成公共卫生事件的。 |
处18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四、说明
本案由所指的规定是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DB31/T 804-2014。
案由二十四: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单位、污染责任单位未立即处置,导致事故扩大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二、处罚内容
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单位、污染责任单位未立即处置,导致事故扩大,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轻情形。 |
处50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单位、污染责任单位未立即处置,导致事故扩大。 |
处20000元及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单位、污染责任单位未立即处置,导致事故扩大,造成严重后果。 |
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单位、污染责任单位未立即处置,导致事故扩大,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 |
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
|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单位、污染责任单位未立即处置,导致事故扩大,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件的。 |
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四、说明
1.本案由“重特大水污染事件” 指因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上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不达标,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重大影响;或者因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传染病流行,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或是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事件。
2.本案由“事故扩大” 指水污染事件级别上升。
参考《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突发事件卫生监督应急处置预案》的分级:
(1)特别重大生活饮用水突发污染事件(I级) 对影响特别重大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依据有关规定确定为特别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2)重大生活饮用水突发污染事件(Ⅱ级)因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上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不达标,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重大影响;或者因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传染病流行,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3)较大生活饮用水突发污染事件(Ⅲ级)因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不达标,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较大影响;或者因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传染病流行,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4)一般生活饮用水突发污染事件(Ⅳ级)因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万立方米以下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不达标,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一定影响;或者因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传染病流行,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除I级以外的生活饮用
水污染事件分级标准进行调整和补充。
案由二十五:隐瞒、缓报、谎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或者毁灭有关证据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二、处罚内容
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缓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
处5000元及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隐瞒、谎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毁灭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有关证据。 |
处30000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缓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导致事故扩大,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件的。 |
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隐瞒、谎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导致事故扩大,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件的。 |
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
|
毁灭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有关证据,导致事故扩大,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件的。 |
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四、说明
本案由“缓报” 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报告时限进行报告的。
案由二十六:拒不执行停止供水、清洗、消毒等措施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二、处罚内容
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拒不执行停止供水、清洗、消毒等措施,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轻情形。 |
处50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拒不执行停止供水、清洗、消毒等措施。 |
处20000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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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拒不执行停止供水、清洗、消毒等措施,具有《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 |
处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 |
拒不执行停止供水、清洗、消毒等措施,导致事故扩大,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件的。 |
处70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关于本裁量基准的备注:
1.本裁量基准表述的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2.本裁量基准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所列应当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适用基准时应当减轻、从轻、从重,基准对上述从轻、从重情形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