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卫生计生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学校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基准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各有关单位应抓紧组织各类监督执法人员学习、培训,严格按照规定在行政处罚中适用裁量基准。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处联系。联系人:张智,联系电话:23117796。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28日
上海市学校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案由一:学校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处罚内容
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三、裁量基准
违反该案由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案由二: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处罚内容
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三、裁量基准
违反该案由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案由三:寄宿制学校未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处罚内容
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三、裁量基准
违反该案由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案由四:学校未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处罚内容
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三、裁量基准
违反该案由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案由五: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条。
处罚条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处罚内容
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三、裁量基准
违反该案由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案由六: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处罚条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二、处罚内容
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案由七: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条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处罚内容
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直接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1-3项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 |
警告 |
情节严重 |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4项以上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 |
警告;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或者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警告;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案由八: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二、处罚内容
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第一次拒绝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影响执法活动正常开展的 |
警告 |
情节严重 |
二次及以上拒绝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影响执法活动正常开展的或者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 |
警告;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关于本裁量基准的备注:
1.本裁量基准中案由一至案由五的处罚中均有“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的内容,虽然行政处分属于由教育行政部门执行的行政管理措施,但为规范实际操作,对何种情况下属于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情节严重行为设定裁量基准如下:一是违法行为限期未改正的;二是当学校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学生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生饮用水、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等严重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或导致学生群体健康损害事件的。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即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校舍或未经卫生部门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的处罚,由于《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卫生许可,故不再纳入本裁量基准。
3.本裁量基准表述的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4.本裁量基准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所列应当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适用基准时应当减轻、从轻、从重,基准对上述从轻、从重情形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