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和单独两孩政策的解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2014年2月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决定本市从今年3月1日起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现就《条例》(修正案)和单独两孩政策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情况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03年12月31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4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实施对于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规范市民生育行为、促进计划生育领域改革发展起到了重要法制保障作用,全市计划生育工作走上了依法管理轨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本市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和修改《条例》明确了方向。
上海从1979年起在全国率先推行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同时允许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政策。经过多年努力,本市计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据统计,自1979年以来本市共少生约700万人口,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当前,上海在转型发展中面临着户籍人口生育水平过低、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提高、人口结构性矛盾突出等问题。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调整完善本市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这将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有利于家庭结构稳定,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城市可持续发展。为此,需要修改《条例》,对本市生育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这次《条例》修改,主要内容有2个方面:
一是将单独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规定从农村居民扩大到全市户籍人口。《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三项已经对本市农村单独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作出了规定。《条例》(修正案)对《条例》第二十五条进行了修改,明确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有一方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二是对部门名称作了相应修改。鉴于市政府机构改革中一些部门名称已发生变化,如原市卫生局和原市人口计生委已整合组建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条例》(修正案)据此对已发生变化的部门名称作了相应修改。
二、关于本市单独两孩政策的有关情况
(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妥扎实有序地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社会和谐、家庭幸福。
2、遵循原则。总体稳定,合理调控,城乡统筹,依法实施,平稳过渡,协调发展。
(二)单独两孩政策的具体适用范围
一是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二是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非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三)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的民生工作,涉及到广大家庭的切身利益。我们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确保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得到贯彻落实。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市卫生计生委将会同宣传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途径和形式,深入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倡导活动,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工作的巨大成就和新形势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是开展生育指导。卫生计生部门将立足社区,面向家庭,积极开展生育指导,倡导合理的生育间隔,大力普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认真做好人口出生预测预报,定期向社会公布再生育申请审批数量和人口出生数量,让市民合理安排生育时间,自觉避开生育高峰。
三是加强产科儿科医疗资源配置。市卫生计生委将进一步加强全市产科和儿科服务能力建设,市级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继续挖潜扩能,区县配置足够产科医疗资源,支持妇幼保健机构增扩普通床位,同时推进市区县医疗机构组建产科儿科联合团队。开展怀孕、分娩动态监测,全力应对可能出现的生育堆积现象。认真做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期保健、助产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加强高龄人群再生育咨询、指导和服务。
四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市教委将根据人口出生波动情况,制定教育资源配置的调整方案,以积极应对可能遇到的入园、入学人数增加。
五是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做好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本市生育保险政策,确保生育保险待遇发放。认真做好政策调整前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政策的衔接,维护政策的严肃性。
三、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工作
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在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过程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巩固和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坚持行之有效的工作思路和方法。
一是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创新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和手段方法,进一步完善“宣传倡导、依法管理、群众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二是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依法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政策。积极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医疗、精神慰籍等问题。
三是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不断完善以现居住地为主、流入地与流出地相互配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宣传服务、孕产期保健、生育通报、信息交换等工作制度。
四是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不断健全宣传倡导、利益导向、全程服务、整治“两非”、统计监测的长效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整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五是推进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积极开展全市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加强优生优育,积极开展出生缺陷预防,推进社区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实施生殖健康促进项目。
六是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加强街道(乡镇)、居(村)委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队伍,加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进一步规范社区计划生育行政事务办理,方便群众办事。加强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四、上海市“单独两孩”政策问答
1、上海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时间?
答:上海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2、上海“单独两孩”政策适用哪些人群?
答:(1)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并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2)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非上海市户籍,并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3、独生子女是指什么对象?
答: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4、再婚夫妻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是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答: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5、再婚夫妻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再婚后夫妻双方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经再生育了一个子女,是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答: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不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因为该再婚夫妻已经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再生育了一个子女。
6、再婚夫妻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是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答:这种情况不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再生育条件的规定,不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7、夫妻双方都是外省市户籍、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能否按照上海市“单独两孩”政策再生育子女?
答:夫妻双方都是外省市户籍、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其生育子女执行户籍地生育政策,不适用上海市“单独两孩”政策。
8、如何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
答: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办理再生育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3)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再生育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1)身份证明;(2)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5)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9、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单独夫妻,如何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
答: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单独夫妻,到上海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
10、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
答:可以。委托办理时,除提供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11、在上海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单独夫妻已经怀孕但没有生育的,如何处理?
答:判断单独夫妻生育第二个孩子是否符合本市单独两孩政策,以孩子出生日期为准,在上海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单独夫妻已经怀孕,但孩子在政策实施以后(2014年3月1日)出生的,属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应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补办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
12、对于上海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已经生育的单独夫妻,如何处理?
答:对于上海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已经生育的单独夫妻,按照新《条例》实施以前的规定予以处理。
13、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原来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是否要退还?
答: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