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血液中心,市医疗急救中心,市临床检验中心,市级医疗机构,上海市康环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规范本市医疗废物的卫生管理,防止因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引起疾病发生、传播和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已经2007年4月2日上海市卫生局第5次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