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新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实施1年多来,发生了哪些变化?
近年来,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不断推进“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要求,其中一项有力举措即是对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
新版《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亮点之一在于完善了记分应用手段,并举全国之先,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立了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考试制度,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达到或超过被暂缓校验分值的,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考试,未按规定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则认定该医疗机构再次校验不合格,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
新版《办法》自2019年1月1日实施以来,本市卫生监督机构通过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白玉兰专项执法行动等工作,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截至2020年三季度,依据新版《办法》规定共对1117家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1970次,合计记分4381分,涉及不良执业行为47种。1117家被记分医疗机构中,共有452家医疗机构因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不良执业行为而被多次记分,占被记分医疗机构的40.5%。本市共有8家医疗机构记分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达到12分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其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上述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参加了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律法规考试,11名应考人员均顺利通过本次考试,并表示通过此次考试,对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更深入的学习,有利于今后更加规范的开展医疗机构各项工作。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的修订完善,不仅进一步丰富了医疗服务监管手段,强化了医疗机构监管力度,同时也有利于督促医疗机构管理者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提升依法执业意识,增强依法执业能力,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屡罚屡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