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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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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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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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年 10月 24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